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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太阳集团网站入口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13-10-07

校字〔2006〕72号

关于印发《澳门太阳集团网站入口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所,校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澳门太阳集团网站入口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做好有关工作。

                

二○○六年六月九日

澳门太阳集团网站入口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合理使用科研经费,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和管理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指实际拨到我校财务处的科研经费,不包括合同中规定必须的代购设备费、过路费等。

科研经费的来源有:

1、国际合作经费;

2、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

3、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

4、地(市)、厅(局)级科研项目经费:

5、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

6、科技成果转让经费;

7、其它渠道争取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 到校的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实行单独建账,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的办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 经费的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使用科研经费要注意结合学科发展和实验室建设的需要,注意结合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青年拔尖人才的需要,以快出人才,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为目标。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科研课题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业务资料的打印、复印费,论文版面费及印刷费,学术刊物订阅费,学术著作出版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水电费,仪器折旧费;

4、 科研协作费,劳务费(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人员的劳务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5、课题论证及科研成果的评议、验收、鉴定等所需费用;

6、聘请校外专家来校举办各种形式的咨询、讲座所必需的费用;

7、必要的通讯费、差旅费及办公用品费;

8、科研管理费等。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分配比例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科研处负责按比例分配,由财务处建立帐户,办理经费立户手续,每个项目一个帐户。

第七条 纵向课题经费到位后,科研处提取5%作为管理费,用于科研管理的业务开支和奖励优秀的科研管理人员,其余经费作为研究经费拨入课题组帐户。

第八条 横向课题经费到位后,科研处提取10%作为管理费,用于科研管理的业务开支和奖励优秀的科研管理人员,其余经费作为研究经费拨入课题组帐户,由课题组和所在单位支配。

第九条 成果转让(含技术入股)经费到位后,学校提取10%作为科研发展基金,科研处、课题组所在单位各提取10%作为管理费,其余70%的经费作为课题组劳务费。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下达后,课题组负责人应根据经费总数,制订研究工作开支的年度预算计划,在科研处和财务处的指导下,严格按计划开支。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报销时必须有课题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可到财务处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购置计划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分管科研的领导批准后报资产管理处。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图书、资料,因其具有独用性,从个人研究经费中支付时,不必办理图书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所购置的原材料、试剂等由院系(所、部)的仪器保管员负责登记、保管,办理有关手续,单据必须有保管员签字、单位盖章方可给予报销;由项目经费形成的仪器设备、原材料、试剂等物品的所有权归学校。

第十五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者,在追回己拨项目经费的同时;还要视其影响程度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负责人一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的,作无故中止项目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填写《项目财务决算表》,经财务处、审计处签字盖章后,连同项目总结报告及研究成果一起报送科研处。此项工作结束前不得再申请新的研究项目。

第十七条 科研处和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挪用、浪费或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或给予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作废。凡本法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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