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教职工权益保障委员会章程
更新日期:2014-04-21
我院教职工权益保障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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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教职工权益保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保障全体教职工整体利益与保障教职工具体利益相统一。
第四条 教职工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沟通情况,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推动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职工权益保障委员会设委员15至17名,经校工会提名,由教代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委员会任期与教代会同届,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本届委员会名单附后)。
第六条 教职工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校工会。
第七条 教职工权益保障委员会成员参加调解活动,需占用工作时间的,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八条 保障教职工的政治权益。保障教职工在参加学校政治生活和参与学校建设管理的权益,保障其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方面的民主权利和利益。
第九条 保障教职工的经济权益。保障教职工共享学校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一切侵害教职工利益的行为,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调解决教职工在履行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过程中引发的争议;按照《物权法》规定,维护教职工的财产安全,保障教职工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第十条 保障教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保障教职工参加学校健康精神文化生活的权益,为丰富教职工精神文化生活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受理投诉。根据本章程第三章,凡属教职工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内容的权益纠纷,当事人可向教职工权益保障委员会提出书面协调诉求,权益保障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工作原则受理投诉。
第十二条 调查研究。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受理投诉事宜进行调查研究;对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章第四款所述原则和第三章工作范围之内的投诉,不予受理;调查研究过程中,所涉及的单位个人应当实事求是、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协商解决。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主动与有关部门及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积极化解矛盾,妥善解决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我院教职工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主席团讨论审议,党委研究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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