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太阳集团网站入口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更新日期:2013-10-11
校字[2005]1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建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处分是一种辅助教育手段,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学生必须自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者应主动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真诚悔改,自觉接受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以下简称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一学期内,第二次被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生工作委员会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获得评优奖励、资助、贷款和各类奖学金的资格。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说明违纪行为,书面检查认识深刻;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举报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再次受处分者;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七)订立攻守同盟、威胁他人或不准他人揭发者;
(八)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九)其它应当给予加重处分的。
第三章 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执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本、专科学生日常行为违纪的处理、教务处负责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学习考勤、考试等违纪处理;研究生处负责对研究生违纪的处理。
第十二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所)查证,院(系、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做出处分意见后,根据管辖范围,分别报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研究做出处分决定,并备案。也可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根据管辖范围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三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主管领导决定。
第十四条 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所)查证,院(系、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公安处协助调查,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所)及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所)学生时,根据不同事由,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做出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经本人申请,院(系、所)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并将听证会意见提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院(系、所)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应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者,由学生所在院(系、所)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印发至院(系、所)和有关部门以及受处分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应及时公布,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所)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斥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工作领导委员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及
各院(系、所)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团体或组织,从事如传销等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宗教、迷信活动或宣传、参加如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下列情况分别处分:
(一)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包括缓刑)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按下列情况分别处分:
(一)价值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100元以上(不含100元)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
(三)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
分;
(四)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多次作案者或偷盗数额不大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六)经公安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不管是否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盗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护、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虽未直接作案,但知情不报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伪造、涂改、转借证件、证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有价证券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损坏公物、他人财物,除赔偿损失并按规定罚款外,
相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 价值50元以下(含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价值50元以上(不含5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三) 在实验、实习等教学、科研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
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故意伤害、毁损国家珍稀保护动、植物,故意毁损花卉树木,
破坏草坪,污损学校公告、墙壁、桌椅、门窗等公私财物者,故意毁损公共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资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对过失毁损公共财物者,如果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赔偿损
失,积极弥补过失,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虽过失毁损公物,但在事后故意逃避责任者,参照故意毁损公物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按下列情况分别处分:
(一) 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微伤或
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打架致人伤害者,要负担被伤害者的全部医疗费和营养费);
(二) 策划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
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致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
者作伪证,加重处分;
(五) 持械斗殴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寻衅滋事,故意挑逗、侮辱、侵害他人,引起打架斗殴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不按规定时间入校注册、旷课及考试、考查作弊者,按《澳门太阳集团网站入口学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参加学生学习竞赛、科技竞赛活动、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数据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品行不端,行为越轨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对传播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书刊、手抄本、色情网页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聚众观看、传播上述内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制造、贩卖、走私淫秽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对骚扰、调戏、猥亵、侮辱妇女或有其它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嫖娼、卖淫等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未经宿舍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
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
电热棒等功率较大、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或破坏、乱搭电源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无正当理由晚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未经院系允许,在外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发现其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六)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 对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破坏环境,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教室、宿舍、楼道、餐厅、球场、会场等校内公共场所酗酒、起哄、乱扔乱砸、焚烧物品、寻衅滋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外公共场所(如校园、办公地点、教室、车站等)不服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中所指“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该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2005年12月3日
【作者:0 编辑:0】